我省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来源 :信用甘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9-26 15:34 打印
24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我省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政府应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和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