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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问题的通知》 住院患者恶意逃费将入黑名单

来源 :信用甘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24 08:57 打印

日前,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人社厅出台《关于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问题的通知》,保障“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报”等制度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就医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效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坚持总额预付制度,及时按照上年度实际结算总额的60%,按月、季度、半年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压力。

  建立医疗机构预警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参保患者入院指征,认真核对其参保身份。在治疗中要做好“三情”知晓。一是严格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做到费用清楚;二是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前与患者家属认真沟通,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三是与患者充分交流,及时解疑释惑,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对费用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患者出院前,自费数额达到一定限度时,院方应提前计算患者要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发现住院患者“恶意逃费”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发生“恶意逃费”。在参保人员发生“恶意逃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承担的费用。

  建立“恶意逃费黑名单”制度。在推进“先诊疗后付费”的同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恶意逃费黑名单”制度。对已发生过逃费行为的病人,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等相关信息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管理机构,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后录入“恶意逃费黑名单”,并以市州为单位及时将本地区“恶意逃费黑名单”报省级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备案,省医保经办部门将“恶意逃费黑名单”配置在省医保结算系统中。

  对列入“恶意逃费黑名单”的患者,再次住院时不能享受免收押金等医保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医保管理部门及时更新“恶意逃费黑名单”。同时,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恶意逃费黑名单”同公民社会诚信挂钩,达到联合惩戒、有效防范的目的。

 

附件:关于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 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法监发〔2018〕309号

关于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 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各级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参保患者入院指征,认真核对其参保身份。在治疗中要做好“三情”知晓:一是严格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做到费用清楚;二是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前与患者家属认真沟通,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三是与患者充分交流,及时解疑释惑,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对费用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患者出院前,自费数额达到一定限度时,院方应提前计算患者要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发现住院患者“恶意逃费”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发生“恶意逃费”。参保人员发生“恶意逃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承担的费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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