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企业确认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告
来源 :酒泉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23 11:17 打印
肃州区各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经核查,截至2018年8月21日,在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酒泉市滨海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7户企业,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13至2016年度企业年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现将37户企业的名单公告如下,请名单中企业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肃州区莫高路16号)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办理者,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