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查获3起哄抬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信用酒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17 09:21 打印
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拳出击,坚决亮剑,从严从快查处了3件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稳定市场秩序。根据各县(市、区)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首批口罩哄抬价格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1月30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普通一次性口罩,以每包(20只装)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二:2020年1月2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分两次通过微信从微商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20包(10只装)和480包(10只装),后以高价售出,购销差率分别为33%和2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46元,并处罚款16230元。
案例三:近日,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敦煌市德兴隆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每包16元(10只装)购进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每包30元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敦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