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场监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11 08:53 打印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维护防疫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面部署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 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