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标准、程序等重要事项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19 14:55 打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修复条件、标准、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纳入可修复范围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对此,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充满期许:“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借此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各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四类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修复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公告》明确,下述四类情形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修复时限及程序明确
纳税信用修复需遵循“填表申请—受理审核—反馈结果—依法修复”四个环节。填表申请,即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受理审核、反馈结果,即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修复,即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公告》强调,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则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税务部门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进一步发挥了信用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税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