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标识莫乱用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2-09 15:55 打印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指出,一些地方出现多起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不规范使用“银行”标识的情况,引发社会关注。
银行是我国的重要金融机构之一,按类型可以分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不同类型的银行承担着不同的金融使命。出现“银行”字样的金融机构,不管何种类型,都必须是经过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等业务的机构。
近年来,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公司或平台似乎嗅到商机,上演了一出出“东施效颦”的戏剧。比如,在营业场所或网站等显著位置借“银行”标识之名,套用“银行”名称命名相关生态资源经营发展平台,打起了银行经营模式的“擦边球”。
这类公司或平台根本就不是银行机构,只是在发展形式上借鉴银行业务展业,将某些资源像银行吸收存款一样存入,再经过平台规模化“吸储”和专业化整合后,与市场供需对接,农户可以随时提取或兑现。这种运用新型经营业态的做法,假如运营得当,可发挥出一定的规模效应,进而盘活相关资产,但也要在合规和有效监管之下健康运作。
在这些运作中,如果在公司或平台的名称上套用“银行”标识,那就显然不妥。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某些公司或平台命名时混淆视听,不仅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更有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因此,对有关公司或平台动辄冠以“银行”名称的做法,必须加以矫正。一方面,对于这些公司和平台来说,要慎用“银行”字样标识,一旦使用,须尽快主动改正,免得陷入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整改纠正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同时,有关方面应做好释法宣传工作,将督导和执法相结合,依法协调推进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