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酒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1-21 17:14 打印
酒政办发〔201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程,根据《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督导责任,明确政府、企业、居民的责任和义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全程分类,统筹推进。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分类体系。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有机结合,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新风尚。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当地实际,从最易于实施的区域、最易于突破的环节、最易于接受的模式抓起,由易到难,科学推进,逐步形成统一完整、协调高效的垃圾分类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
1.到2020年,酒泉城区(肃州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有两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在城区范围内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片区由肃州区政府选择确定。
2.到2022年,酒泉城区(肃州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3.到2025年,酒泉城区(肃州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县(市)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
1.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办公和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和其他区域划定责任区,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单位,做好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督等工作。
(1)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2)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3)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社区为责任人。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举行大型户外运动的,组织单位为责任人。
2.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要节约使用纸张等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督促引导餐饮、旅馆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出台奖补政策,引导物业企业参与垃圾分类管理;探索“社工 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采取积分兑换、分类奖励、有偿分类、志愿服务以及与垃圾处理费相挂钩等方式,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研究制定《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行的“硬约束”机制。
(二)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
1.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厨余垃圾(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皮果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4)其他垃圾(干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2.施行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社区在各自责任区域内,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点,确定垃圾容器的容量、数量,确保收集点分布合理、投放方便、管理有序;由肃州区政府组织采购或交由市场化分类服务外包公司按照省上统一的标识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办公和生产场所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三类配置;公共场所一般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干垃圾)两类配置;居民住宅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配置;其他区域根据产生垃圾不同类别配置。垃圾收集点设置生活垃圾分类信息栏,引导提醒分类行为,逐步推广使用智能设备。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按要求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可以拒收,严禁露天倾倒进行二次分拣。酒泉城区公共机构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2021年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全覆盖。
3.保障分类运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运输网络,按照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由肃州区政府组织采购或交由市场化分类服务外包公司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可回收垃圾采取预约收运、定期收运方式,由专门运输车辆清运,并进行统计;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由相应资质运输车辆运输并安全处置;厨余垃圾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输,并严格落实收运处置登记制度,做到“日产日清”或“一日两清”。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满足暂存和分类运输条件。
4.完善分类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肃州区政府等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推进计划,主动为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酒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20年8月底前建成投用。酒泉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20年4月前开工建设,2021年6月前建成投用。肃州区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拣转运站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办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2020年底建成投用。商务部门要积极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三)全力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公共机构先行。机关事务管理、民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会组织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2020年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带动国有企业、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2.学校教育培养。市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教职工率先垂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到2020年底,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实现全普及、全覆盖。
3.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队伍、巾帼建功、最美家庭等桥梁纽带作用,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市民逐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4.宣传动员引导。宣传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社会组织、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肃州区和其他计划开展垃圾分类的县(市)分别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细化分类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于12月25日前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酒泉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两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在城区范围内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三)重点实施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酒泉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其他计划开展垃圾分类的县(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提高。
(四)全面完成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酒泉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面总结工作经验,迎接省上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谋划和协调解决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肃州区和其他县(市)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源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各渠道资金投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人口增长和区域扩大等因素相应增加。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研究生态补偿和源头减量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研究建立完善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引导人才、资金、技术向相关领域集中。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监督检查机制,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城市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定期通报。实施垃圾分类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强化对辖区内各街道、社区、单位、企业的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实施垃圾分类的县(市、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报告。
附件:1.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2.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安疆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席忠平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王永宏 肃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建平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焦线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朱建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文旅局局长
乐 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存德 市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
李 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培荣 市教育局局长
倪学向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其平 市民政局局长
龚德平 市财政局局长
陶 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学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 健 市商务局局长
张文全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炯芳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田 福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肖文祥 团市委书记
李金花 市妇联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张建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指导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督促市直部门率先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限塑令”指导执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各类教育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
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经费、宣传教育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垃圾分类奖补机制。在政府采购目录制定中,按照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准入,督促县(市、区)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加强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有害垃圾安全处置。
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奖补机制,起草《酒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车站等公共场所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落实快递业绿色包装有关措施。
市商务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市文旅局:督促指导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鼓励引导星级宾馆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市卫生健康委:督促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餐饮企业、农贸市场、菜场、超市等企业、单位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鼓励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快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团市委:培育青年志愿队伍,开展青年志愿活动。
市妇联:动员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