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7-12 17:55 打印
酒信用办〔2022〕7号
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7月6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根据辖区、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司法裁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企业纳税、社保、医保、公积金、环保、不动产、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暖、仓储物流等信息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并对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自主申报的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等信息进行甄别。
二、抓紧制定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教育科研、养老托育、家政、司法公证、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劳动保障、粮食经营、土地资源、水土保持、涉农物资、商贸流通、文化旅游、林业种子、知识产权、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在本方案基础上,抓紧形成符合监管实际的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于7月31日前将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市信用办备案。对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情况,市信用办将汇总报送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积极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需及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各县(市、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供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数据产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并按照上级部门和行业管理规定,每年将实施信用监管过程中的1-2个典型案例形成文字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办邮箱,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宣传公示。
四、加强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和宣传。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专管专办,分管领导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于7月15日前报送市信用办邮箱。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有序推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利用本县市区、部门各类宣传载体,积极做好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度。
联系人:程婷婷 杨 琦
联系电话:0937-2681138(兼传真)
邮 箱:
附件: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章)
2022年7月8日
附件
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基于科学、合理、有效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纵深发展,努力实现各行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不断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全量归集企业信用信息
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归集上报5类行政管理信息工作部署,在已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激励、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司法裁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域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企业纳税、社保、医保、公积金、环保、不动产、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暖、仓储物流等18类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填报、前置机推送、数据接口、库表文件交换等方式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市信用平台全量、及时、准确报送涉企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全量实时推送。鼓励县(市、区)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支持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自主申报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信息等,并由申报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企业自主申报信息在“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记入企业名下并作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市信用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不同类别、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同一企业名下,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建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1.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标准。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用于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情况,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8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两类指标(酒泉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加分项指标(7个):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税务部门公布的激励对象,海关部门公布的激励对象,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表彰奖励情况,企业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减分项指标(14个):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惩戒对象,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税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海关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违反信用承诺,高管失信信息。
对应国家和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全市企业信用等次统一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将信用主体细分为a、a-、b、b-、c 、c、c-、d、d-九个等级。优等次信用主体包括a级、a-级;良等次信用主体包括b级、b-级;中等次信用主体包括c 级、c级、c-级;差等次失信主体为d级、d-级,详见下表:
等次 |
等级 |
分值区间 |
优 |
a |
90<x≤100 |
a- |
80<x≤90 |
|
良 |
b |
75<x≤80 |
b- |
70<x≤75 |
|
中 |
c+ |
65<x≤70 |
c |
60<x≤65 |
|
c- |
55<x≤60 |
|
差 |
d |
40<x≤55 |
d- |
0≤x≤40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以11月30日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数据为基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2.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共享机制。依托市信用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按期计算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及时推送、按需共享给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推送共享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查询或授权他人实时查询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迭代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情况,结合行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评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迭代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1.重点监管领域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神,按行业领域分类,立足我市监管工作实际,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10个重点领域参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在本方案基础上形成符合监管实际的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报送市信用办备案,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
2.其他监管领域深化推进。参照全市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教育科研、养老托育、家政、司法公证、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劳动保障、粮食经营、土地资源、水土保持、涉农物资、商贸流通、文化旅游、林业种子、知识产权、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在本方案基础上形成符合监管实际的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报送市信用办备案。各行业管理部门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依托酒泉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3.推动形成信用监管信息协同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平台通过授权按需及时推送共享给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县(市、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对信用等级为a、a-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优惠措施;
(3)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规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同时,加大对a级信用主体的培育力度。如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各(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信用平台定期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调整。
2.对信用等级为b、b-的市场主体,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2)考虑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提醒、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适当采取免罚、轻罚措施。
3.对信用等级为c 、 c、 c-的市场主体,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应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随机检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从其相关规定;
(2)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采取警示、约谈、专题培训等方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合法经营。
4.对信用等级为d、d-的市场主体,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
(2)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支持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优惠措施。
5.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d-的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
(2)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3)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等制度,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信用平台、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协调进行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市信用平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信息归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在满足最短公示期并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专管专办,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和规范指导,及时调度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有序推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涉企业务系统、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窗口等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
酒泉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022年版)
(依据《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版)》编制)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加分项 |
20 |
|
|
1 |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
5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加5分,无则不加分。 |
2 |
税务部门公布的激励对象 |
3 |
被税务部门列为a级纳税人的企业,加3分,无则不加分。 |
3 |
海关部门公布的激励对象 |
3 |
被海关部门评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加3分,无则不加分。 |
4 |
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
3 |
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
5 |
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
3 |
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高的企业 |
6 |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
2 |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一次加0.5分,两次加1分,三次及以上加2分,无则不加分。 |
7 |
企业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1 |
企业参加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一次加0.5分,两次及以上加1分,无则不加分。 |
二、减分项 |
80 |
|
|
1 |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25 |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次扣15分,两次及以上扣25分,无则不扣分。 |
2 |
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惩戒对象 |
15 |
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一次扣10分,两次及以上扣15分,无则不扣分。 |
3 |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 |
5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最低级的,扣5分,无则不扣分。 |
4 |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
5 |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扣5分,无则不扣分。 |
5 |
行政强制执行 |
4 |
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4分,无则不扣分。 |
6 |
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
3 |
被行政机关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次扣3分,两次及以上扣5分,无则不扣分。 |
7 |
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 |
3 |
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8 |
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 |
3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9 |
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 |
3 |
统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为最低级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10 |
税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 |
3 |
税务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为最低级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11 |
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 |
3 |
环保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为最低级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12 |
海关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低的企业 |
3 |
海关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为最低级的,扣3分,无则不扣分。 |
13 |
违反信用承诺 |
3 |
在行政事项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一次扣2分,两次及以上扣3分,无则不扣分。 |
14 |
高管失信信息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一次扣1分,两次及以上扣2分,无则不扣分。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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