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信用酒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6-21 16:08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发〔2016〕6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28号)精神,按照《甘肃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甘发改财金〔2015〕12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16〕661号)精神,规范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驻酒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三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四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甘肃”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分管信用工作的领导担任本地区“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人为“双公示”工作负责人,承办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市直各部门和驻酒各单位要安排相关负责人牵头、具体科室负责,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双公示”工作作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迅速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规范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信用信息,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集中公示。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市审改办审定并公示的“权责清单”,对各自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于8月底前在本县(市、区)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或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全部公示,要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各县(市、区)、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2、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归集。从2016年6月1日起,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在“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处理,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3、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4、“双公示”信息的数据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执行(详见附件1,数据标准模版电子版在酒泉社会信用工作qq群共享中,请自行下载)。
5、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6、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
7、对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五、“双公示”和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2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的要求,在“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同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信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送省信息中心在“信用甘肃”网站进行公示。待“信用酒泉”网站建成运行后,由市发改委直接在“信用酒泉”网站进行公示。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今年7月以来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尽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请各县(市、区)、各部门尽快确定“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填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表》(详见附件2),于8月底前书面反馈至市发改委。
七、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督促考核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发改委负责,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为重要检查指标和依据,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督查考核,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双公示”的检查指导,确保“双公示”工作规范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