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欺诈骗保拟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4-15 09:33 打印
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形式、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在监管方式中引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实行联合监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或协助调查。在监管方式上引入信用管理、信息报告、飞行检查、智能监控、举报奖励等办法。开展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估、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行业自律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监督。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线索查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对违法数额较大等情节较重情形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对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情形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