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9 17:21 打印
各县(市、区)信用办,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梳理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电〔2021〕19号)工作要求,在前期我办印发的《关于梳理失信约束措施的通知》(酒信用办函〔2020〕18号)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县(市、区)信用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凡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
纳入依据。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下同)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为依据。
共享和公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
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四)关于信用修复。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二、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
(一)至2021年1月底前。
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统一格式(附件1),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各县(市、区)负责汇总建立本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均于2021年1月22日前报送市信用办。酒信用办函〔2020〕18号文件附件《失信约束措施梳理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统一按照附件1表格要求报送失信约束措施台账。
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台账基础上,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信用办要分别对本部门(单位)和辖区内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不得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至2021年一季度末。
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措施制定部门要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送市信用办。各县(市、区)相关措施的规范完善方案由县(市、区)信用办审核后汇总同期上报。
建立地方督导机制。各县(市、区)信用办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开展跟踪督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三)至2021年底。
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各县(市、区)信用办、各部门(单位)要于2021年9月底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向我办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有关情况,我办将及时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相关核实工作。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于2021年底前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汇总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另有具体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21年底前编制适用于我省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信用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对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信用办对辖区内的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梳理台账,逐项规范完善。
(二)强化跟踪监测。
我办将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对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重点通报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相关措施应纳入台账未纳入台账、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措施、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规范清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估等指标体系。
(三)加强宣传解读。
请各县(市、区)信用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解读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要求,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市场主体获得感,为清理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县(市、区)信用办、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反馈至市信用办。
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