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场监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8-08 16:51 打印
2022年 3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39.12元、罚没44144.62元的行政处罚。
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规定。经立案调查,该批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为19902.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339.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车用柴油(vi)硫含量不大于10mg/kg。使用高硫含量柴油,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引发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