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8-29 19:13 打印
2022年以来,酒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玉门市五味香副食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15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门市五味香副食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王守义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违法商品(货值金额10143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门市五味香副食调味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经鉴定,该批发部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案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对所有不法分子的有效震慑。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2.肃州区茶语时光奶茶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2年4月2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肃州区茶语时光奶茶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根据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交的线索,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肃州区茶语时光奶茶店进行检查。经立案调查,2022年3月13日,有6名未成年人在该店内最北端东侧包间聚会,其中一男子(经查实,年龄为15周岁)向该店经营者购买啤酒一箱,价值50元。该店经营者在不能准确判明该男子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该男子销售啤酒一箱。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违法向其销售烟酒,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尽责,督促酒类经营者自觉履行甄别购买人年龄的义务,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3.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2022年4月19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酒泉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宣传彩页谷乐丰聚谷氨酸微生物菌剂宣传彩页上含有“谷乐丰聚谷氨酸是世界上最大的聚谷氨酸生产厂家”等用语,云天化集团三环玉米专用复合肥彩页的亚博app国际下载的简介含有“产能规模全国第一、全球第二”等用语,三环磷酸二铵、云泽劲丰原尿素彩页含有“全国唯一包菌的二铵、全国唯一包菌的尿素”用语,罗布泊农业用硫酸钾彩页含有“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体硫酸钾生产企业”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极大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同业竞争者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农资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 3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39.12元,罚款39805.5元的行政处罚。
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规定。经立案调查,该批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为19902.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339.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高硫含量柴油,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引发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酒泉市肃州区源丰液化气充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 8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市肃州区源丰液化气充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泉市肃州区源丰液化气充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充气站正在给3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气瓶进行充装,在充装间内还发现6只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气瓶和16只报废气瓶等待充装,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气瓶的充装和检查记录。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气瓶”大多为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来路不明的气瓶,材质劣化,无法保证充装使用安全。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
6.肃州区丽色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3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肃州区丽色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肃州区丽色化妆品店内发现化妆品“兰蔻奇迹香水”1瓶,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购进验收资料;“浪凡我愿意女士香水”(规格:75ml/瓶,限用使用日期:expipy202105)1瓶、“宝格丽晶欣女士淡香水”(规格:40ml/瓶,批号10g31d1,限用使用日期:expipy202103)1瓶均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过期化妆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7.王*群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2年5月9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群(公民身份号码:610402********5198)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4月7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街头散发的《现代医药》宣传资料一份,上面印有“专治中、晚期肿瘤 临床抗癌首选”、“生命金春华蟾素肠溶胶囊甘肃省指定经销服务处”等字样。经调查,王*群为增加“华蟾素胶囊”销量,自主发布了《现代医药》宣传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中的信息对于广告受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广告信息不科学、不规范,极有可能误导广告受众的用药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8.敦煌和众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敦煌和众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不合格苹果汽水2016瓶(生产日期:2022-05-01,规格:238ml/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敦煌和众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汽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生产企业存在生产操作不规范、回收瓶清洗消毒不彻底等风险隐患,导致所生产的苹果汽水出现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从源头上控制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