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示|瓜州县中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道沟加气站行政处罚案件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9-15 18:23 打印
2022年 8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瓜州县中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道沟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瓜州县中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道沟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气站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前进行整改。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瓜州县中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道沟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气站上述违法行为未整改,同时发现该加气站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加气站属于高危作业场所,安全应永远处于首位,容不得半点马虎,任何麻痹大意和不负责任都有可能酿成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