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甘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1-04 11:04 打印
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努力谱写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贡献力量。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质量、生态质量监测,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监测,已建成运行的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设备更新;省级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车辆配置,执法信息平台升级改造,跨市州、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评估、销号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以下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口监测,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市县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车辆配置,属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督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排污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生态环境普查、调查评估,全省性及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保护修复督导、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省内重大环境信息发布、产业调查、环保技术及产品认证、行业研究,因国家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县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保护修复督导、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地方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跨省界水体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长江、黄河、内陆河流域中影响国家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水体、影响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水质改善突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市县的事权。
将大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推进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做到市级政府对省直管县的支持力度不减,避免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而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省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