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信用天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16 11:33 打印
天信用办发〔2021〕2号
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2021年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策部署各项工作,现将《天水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天水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21〕12号)、《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甘信用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
(一)扎实做好“双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省上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上网公示”,持续做好通过执法公示采集系统 “双公示”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县区和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本部门本行业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力争年底前实现信息归集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执法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持续推进对纳税、社保、不动产、公共资源交易、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强化对“红名单”“黑名单” 、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行业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的归集公示,确保信用信息归集提质增量扩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供电公司、市供热公司、天水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市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三)提升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水平。启动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天水)网站改造升级项目,有效提升平台和网站服务能力。持续深化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切实加强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部门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县区发改部门信用平台数据更新归集业务人员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二、推进信用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广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法人单位主动型信用承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各类失信专项治理信用承诺等。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在市县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及公示专栏,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归集至市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县区和部门跟进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经开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负责)
(五)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分级分类指标体系要求,根据工作履职需要,市法院、市场监管、工信、环保、税务、统计、海关等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详细制定出台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10月底前县区和部门完成数据报送,市发改委汇总上报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水海关等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六)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暂行办法》,依据部门职责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协同联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七)有效发挥信易贷平台融资功能。加大“信易贷”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中小微企业了解“信易贷”、熟练运用“信易贷”、尽快享受“信易贷”的便捷服务。建立协调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分析、通报“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信易贷”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强化跟踪协调和服务保障,引导银行及时响应企业需求,积极促进银企融资对接,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可得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八)持续推进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市县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要求,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强化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注重权益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争取综合信用指数排名有较大幅度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三、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九)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电〔2020〕19号)要求,对没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的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完善方案,建立督导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局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一)扎实做好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做好“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养老、托育、教育培训、 体育健身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对失信主体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信用修复和跟踪检查等措施如期完成治理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 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10个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二)强化信用考核评价运用。县区和部门要认真做好2021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信用平台建设、双公示、信易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水气暖信息归集、失信约束清理以及重大失信事件等工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县区和部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进行约谈。本年底,省上对市州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2月25日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天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