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来源 :信用酒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6-21 16:24 打印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促进我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一、发展基础
(一)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牵头、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先后印发《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甘政发〔2011〕68号)和《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工作任务(2013—2015年)》(甘政办发〔2013〕190号)等指导性文件,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工作保障。
(二)推广应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接入数据库,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及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查询。公积金缴存、纳税、环保、社保、法院执行等信息陆续入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微机构正以互联网方式接入。截至2015年年底,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不断扩大,已收录全省11.48万户企事业单位和1636.4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网点基本覆盖全省,信用报告查询有序推进,全省累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21.12万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424.26万次。数据库的推广应用为多领域、多行业的信贷管理、政府公共管理、企业市场交易提供了有效信息服务。
(三)稳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公务员管理部门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工商部门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税务系统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纳税人分类监管,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教育、民政等部门提高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各类不合理行为;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定期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行业逐步开展和完善信用建设,合力稳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市州信用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平凉市和庆阳市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全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兰州市正积极创建全省诚信建设示范城市。兰州、武威、金昌、嘉峪关、庆阳、平凉、白银、酒泉等地建立了“红黑榜”发布制度,启动建设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联合惩戒的诚信记录发布平台。兰州、金昌等地法院、银行、建设、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实施“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劳动保障守信评价”信用管理联审联动机制。各地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教育实践和宣传活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五)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蓬勃发展。东方金诚、大公国际、联合信用等信用评级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由偏重事前管理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测和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化不断加快,着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主体开展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在用于银行信贷管理的同时,还用于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经济交往等领域。
(六)搭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甘肃网、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平台等“两库一网两平台”建设,法人库已收录了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基础数据,自然人库正在抓紧建设,信用甘肃网已上线运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正在调试完善,初步建成了企业应用系统、政府行业部门应用系统、综合管理系统。平凉、金昌、庆阳、定西、甘南等地积极探索建立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融洽人际关系和协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营造诚信氛围。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阶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改善市场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资源配置,优化和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倡议机遇,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的软实力和影响力。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依法治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阶段。当前,我省面临主体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复杂形势,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凸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规范有序运行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但同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构架不完善,没有形成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机制;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整体推进不平衡;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滞后;信用专业人才匮乏;社会诚信意识不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统筹设计并稳步推进。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搭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以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人才队伍为支撑,促进信用信息应用,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推动“诚信甘肃”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建成以“两库一网两平台”为主体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实现省际、市际、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服务市场比较完善,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中得到广泛应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围绕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构建以省级信用信息平台为主体,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全力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突出抓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实际,积极构建支撑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制度体系,实现协同监管。在出台《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甘肃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社保等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二)建成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数据接入标准和技术规范,借鉴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经验,建成我省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包括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平台和“信用甘肃”网站。制订业务规范、数据目录、技术标准。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通,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优化完善“信用甘肃”网站,通过查询平台,向社会公众和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认证安全防护要求,建立长效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三)推广信用信息应用。以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为主导,在重大项目审批、投资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使用信用报告,并逐步将信用信息推广应用到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社保、教育、医疗卫生和审判、检察等领域,在全社会形成“失信寸步难行,守信一路畅通”的信用氛围。
(四)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建立管理有序、种类齐全、依法经营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引进和培育一批公信力高、专业性强的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开发、生产和创新,推动信用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信用监管。以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各部门联合签署的联合惩戒文件为指导,加快我省信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强化部门之间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探索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对失信者依法披露,提高其失信成本。
(六)创建信用示范行业和地区。重点在法院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税收征缴、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行业试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广信息应用,探索建立以市场准入、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奖惩机制。以兰州、酒泉、武威、定西、平凉、天水6个市和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永昌县、金川区、白银区、西峰区、临夏市、武都区、徽县、夏河县11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综合试点,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通,推动信用产品在试点地区的应用。选择培育一批信用管理省级示范企业。
(七)健全教育宣传机制。普及信用知识,开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各层次的诚信教育培训。推进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诚信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加强高校信用专业建设和应用研究,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利用甘肃日报、甘肃卫视、甘肃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甘肃网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在试点地区建立信用宣传教育基地。扩大“信用甘肃”网影响力,使其成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权威门户网站。通过多种传播媒介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努力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先导,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守法诚信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领域的诚信建设。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守信践诺,诚信履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加强诚信管理,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高决策透明度。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坚持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政府威信。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的示范作用。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利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服务及结果的全面公开,实现“阳光行政”。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及项目应用,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线审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政府资金安排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以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推进事业单位诚信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审计、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等级评价。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完善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事业单位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承诺制、行政问责制、承诺考核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将部门诚信作为机关作风评议重要内容。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真实统计。对政府举债、各项财务支出做到依法依规、规模适度、程序透明、严控风险。加大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强化失信问责。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对公务员开展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素质和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廉政记录、奖励表彰、年度考核、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建立公务员信用奖惩制度,将信用记录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打造守法守信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商务诚信建设是有效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和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必须加快推进。
(一)生产领域诚信建设。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制定生产准入、禁入、退出信用考核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联动约束机制。以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的产品安全和质量信用管理。构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完善执法监察记录和失信公布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公示制度。
(二)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代码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行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及流通追溯体系。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水、电、暖、通信等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诚信融资,鼓励企业诚信销售,推动个人诚信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诚信建设,在对外贸易、投资合作、对外援助等领域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预警。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平台建设。加强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三)金融领域诚信建设。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为依托,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链接,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数据库推广应用,拓宽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范围。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提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推动金融行业及从业人员守信自律。
(四)税务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纳税信用信息记录。按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财产保有和转让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建立全省企业税务信用监管数据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实施信息管税。利用台账管理、复核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第三方信息运作和风险管理等方法,加强协同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大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惩戒力度。
(五)价格领域诚信建设。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推行经营者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并强化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市场价格的监测。利用“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定期对价格举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公开发布,及时预警并提出对策措施。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散布价格虚假信息等行为依法查处,对重大事件及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依托“信用甘肃”网站,利用建设部门已建成运行的部、省、市、县四级联网覆盖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责任人的惩戒力度。建立从业人员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
(七)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完善电商机构实名制,推行电商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电商主体信用档案,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健全激励、预警及惩罚机制,严厉查处电商欺诈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完善电商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支付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
(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院医药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等)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施信息分类,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涵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及市场主体的评价标准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披露,建立不良行为“黑名单”,按行业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具体措施,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出台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在相关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发挥作用。
(九)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针对公路、铁路、民航等运输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第三方评价机构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及市场退出制度,完善信用监管。
(十)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代理类、认证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披露制度,鼓励开展中介服务第三方信用评价,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中介服务业相关信用法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诚信教育。
(十一)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推进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会展和广告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分类管理机制,重点打击虚假广告,提高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意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
(十二)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统计诚信管理、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公开曝光制度和统计失信惩戒制度。利用统计信息系统,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信用档案,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严厉查处并依法打击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将统计信用信息应用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十三)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铁路、航空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企业自身诚信建设。积极开展“甘肃省守信用重承诺企业”、“诚信企业”等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信用自律。充分利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和法人代表、负责人进行披露和联合惩戒。鼓励企业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建立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诚信建设。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诚信档案,推进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惩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创建诚信医院、诚信药店,评选诚信医务工作者,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推行药品价格、诊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诚信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参加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取得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交易三方进行诚信考核和积分管理。
(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在养老、低保、社保、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建立诚信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大对各种欺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健全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相关工作机构、从业人员及受益个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违规失信行为黑名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参保缴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监管各环节透明度,确保基金依法、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在拖欠工资、劳动合同履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等问题频发的领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和职业中介管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公示并严厉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积极开展诚信用工企业创建活动。
(四)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强化教师、科研人员、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开展教育、科研领域诚信承诺活动,建立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公开失信信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从业人员和学生、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挂钩,有效遏制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现象。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规范文化、体育、旅游领域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演出、娱乐、艺术品、网络文化等企业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依法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制定旅游行业诚信服务准则,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对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旅游消费者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六)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健全包括专利保护与专利代理监管等信息在内的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信息目录。加强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和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侵权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诚信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黑名单。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制定合理的措施和机制,根据信用等级予以鼓励和惩戒。加强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
(八)互联网领域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体系和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九)法人及其他组织诚信建设。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托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数据库,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发布行为,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公开度和透明度。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开通电话、电子信箱、微博等群众举报通道,实施社会监督。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诚信自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审查制度,严惩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自然人诚信建设。依托甘肃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安人口库,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导游、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科研人员、教师、医务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兽医等重点人群信用记录,推进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相关部门主动申报、推送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一)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审结案件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效率。依托全国执行查控体系,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查询制度,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推进“阳光审判”,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二)检察公信建设。创新手段和途径,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阳光办案”,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促公正、提公信。
(三)公共安全公信建设。全面推行公安机关“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加强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深入开展信息应用,推进人口信息同其他部门和地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积极配合支持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消防主体责任。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相关从业人员失信信息管理,创新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行为纳入档案,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
(六)完善司法公信监督机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第四章 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
(一)拓宽诚信教育渠道。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常规性、普及性诚信教育宣传活动。以“信用甘肃”网站为平台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探索建立诚信国民教育体系,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宣传的态势,积极拓宽诚信教育渠道。
(二)充实诚信教育内容。把诚信教育与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政策宣传等有机结合,使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区、文明集市创建等为抓手,以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增强诚信教育实效。
(三)强化诚信教育实践。建好用好道德讲堂,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力推进“金种子”工程,大力实施“人信人守”工程,广泛开展中华经典“四进”活动,深化“共筑诚信·德润陇原”等道德实践,健全完善“三结合”教育网络,倡导以诚信为道德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公民道德建设常态化机制,开展群众道德评议,分析评议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一)弘扬诚信文化。立足打造诚信甘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把诚信理念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促经济发展,促社会和谐。
(二)树立诚信典型。在各行各业树立诚信典范,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载体,利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微动画等新媒体加强典型宣传。结合“甘肃最美人物”、“甘肃好人”、“诚信企业”等评选活动和“民企陇上行”、“纳税百强”等诚信创建活动,创新开展“青年诚信大使”评选,选树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追有方向、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三)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志愿行”、“诚信社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等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推进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逐步把专项治理工作从重点行业向社会各行各业延展。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一)推动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系统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将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列入全省“急需人才”目录,推广高职信用管理教育,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设立信用管理研究生培养方向,形成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引进信用管理高级人才,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完善信用教育合作机制,加强信用实习基地建设,为信用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二)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开展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组织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参加信用管理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促进交流,提升能力。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通过在岗培训、职业教育等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
(三)开展信用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指数、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鼓励举办信用高峰论坛,设立信用学术机构,开展信用学术研讨,通过多种方式拓展信用管理学术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才信用理论水平,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第五章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化和内容规范化为原则,以工商、税务、价格、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水利建设、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合同履约、教育和科研等领域为重点,根据国家要求,依托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加快建设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和分类分级标准,记录、归集、梳理、整合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和掌握的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审核、报送、更正、异议处理等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追溯。推广应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链接并实现数据共享。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信用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由省信息中心建设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两库一网两平台”,并统一设计、指导建设市州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库为依托,加快建成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归集全覆盖。“信用甘肃”网站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公示等服务。市州政府及各部门网站要与“信用甘肃”网站链接。
三、征信系统建设
各市州、各行业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开展健康的征信业务。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积极推广应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做好金融征信统一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推动金融信息数据有效使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企业交易结算、信用记录等数据的搜集、积累和整理。加快搭建数据信息处理平台,引导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四、实现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省级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信用数据交换标准和规范,建立数据交换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各市州、各行业向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各市州、各行业需要同步推送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逐步推进省级平台与外省区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六章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推动建立守信主体正向激励机制。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资质认证、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注重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运用,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和激励政策。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运用于信贷管理中,对守信主体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下浮等优惠政策。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完善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成员重塑诚信形象,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二)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加大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力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失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各市州、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惩处力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信用评价和失信信息披露机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执行,对违规会员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在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举报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曝光,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舆论震慑力,惩戒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实施综合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通过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部门、地区、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措施兑现机制和联合惩戒效果反馈机制。推动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创新产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减少失信行为发生。加强与周边省份的交流合作,探索开展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等方面的跨省区交流合作。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信用标准体系
(一)加快地方性信用立法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信用法规及配套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推进地方性信用立法工作,制定出台《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甘肃省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信用信息征集、保存、查询、应用、安全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市场监管等各方面有法可依。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信用制度规范。
(二)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处理制度和规程,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公开、使用等各环节提供制度保障。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征集、查询、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已公开政务信息和非政务信息的整合。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代码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运用。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为平台,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三)构建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标准,制定甘肃省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数据规范、技术规范、信用信息分类分级等标准,建立更具针对性的信用产品服务类、运用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标准体系,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及全省信用市场规范运行提供统一标准。根据信用市场、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时对信用信息标准体系进行更新维护,建立信用信息标准化管理和日常维护长效机制。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在推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同时,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积极培育扶持专业化、市场化的地方法人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大数据服务等多种业态,逐步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建设专业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开展信用评价,确立行为准则,实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二)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引进和培育信用评级企业,支持征信、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等第三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业务,提高信用评级覆盖面。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市场秩序,注重信用评级事中事后监测和信息披露。推动信用评级结果在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银行信贷管理等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运用。
(三)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推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效需求,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评先选优、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带头使用信用产品,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使用并逐步推广应用信用产品。
(四)优化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运用完善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和服务标准体系、准入与退出机制,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信用甘肃”网站设立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投诉平台,对信用服务行业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形成信用服务机构有序竞争、信用产品供需平衡、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格局。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一)健全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异议和信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信用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侵权行为披露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行为披露制度,通过各种渠道披露信用信息侵权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三)增强信息主体维权意识。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使信息主体了解其信用权益及救济途径,增强信息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向信息主体宣传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息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和系统安全认证。确立各级政府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大政府对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各环节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加大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方面的技术、资金投入。根据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建设高标准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设立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系统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保障系统、数据安全运行。建立信用信息安全应急报告制度。
第七章 建立规划实施的支撑体系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总体要求,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推动,争取各方面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市州、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将“两库一网两平台”等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与推广、信用服务机构培育、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落实国家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各级科技、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实施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投资项目、社会事务、公共决策等为一体的政务信息平台,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实现“阳光行政”。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甘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诚信文化建设工程。加强公民诚信文化宣传,培养社会“诚信”价值理念。组织“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将信用政策、信用知识及信用文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在群众中推广,构建全方位的舆论宣传网络。重点突出未成年人、青年诚信教育,进一步落实课堂教育、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实现诚信文化从孩子做起。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树立优质企业形象、积累良好企业信誉,组建传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诚信联盟。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评测方式,依法整合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建设全省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农村信用信息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开展信用村镇评选,制定激励奖励措施,提升农户信用意识。实施“信用惠民”工程,利用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户信用状况与贷款审核过程结合,提高农户授信额度,并给予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降低等优惠政策,使农村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
(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切入点,强化数据收集整合。结合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归集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档案,并形成专门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制定信用正向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企业和农村信用组织给予信贷优惠。鼓励开展多形式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信用人才培养工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培养计划和就业方向,依托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专业评级公司、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信用教育咨询平台,共同构成促进信用管理专业发展的主体,为信用发展储备人才。开展从业资格认证,提高信用管理师、信用评估师、信用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认知度。建立健全信用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提升信用管理人员操作技能,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推动创新示范
(一)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和区域合作示范。按照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推进兰州、酒泉、武威、定西、平凉、天水6个市和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永昌县、金川区、白银区、西峰区、临夏市、武都区、徽县、夏河县11个县市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示范工作。重点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区域信用建设规划编制、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率先建成地区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本地区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并依法逐步向社会开放。在综合示范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形成跨地区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共同营造区域诚信环境。在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开展区域交流与协作。
(二)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公共资源交易、旅游和交通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和行业有序开展试点建设。大胆创新,破解难点,形成亮点。总结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带动效应,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各重点领域和行业大力推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五、健全组织保障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组织体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推动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部门和人行系统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成员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了解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建立政府推进机制。各地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制度,加强督查,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制定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市州、省直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通过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跟踪督办,提出改进措施,通报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有效控制社会失信行为的市州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频出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