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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 :信用武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3-27 10:41 打印

  《甘肃省武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83号)精神,结合甘肃省武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活动,全体公民诚信为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对相关主体的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通过在一些重点部门和行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树立诚信典型。各县区、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将本县区、本部门及本行业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和榜样,在网站进行公示宣传,并联合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信息中心、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等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会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

  3.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可在其书面承诺后,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4.积极支持诚信市场主体。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落实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和倾斜支持。(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5.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办法时,要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

  6.降低守信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

  7.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县区、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武威”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机制。

  8.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对本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

  9.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

  10.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市发改委、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

  11.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1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为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参考。(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各县区政府)

  14.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5.实施部门协同和跨领域联动合作机制。各部门要积极沟通衔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确定实施激励或惩戒对象,明确执行惩戒措施的具体期限,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有关奖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实施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1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市信息中心,在“信用武威”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推进审判机关在“信用武威”网站公示已生效的司法判决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法院、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1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托武威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推送信用信息,实现武威市信用信息及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和共享使用。(市发改委、市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18.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过程中,应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19.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20.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积极修复个人信用。(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21.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当被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对其失信信息存在异议时,信息归集部门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同时暂停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如经核实有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到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22.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跟踪反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反馈到市信息中心,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信用武威”网站上进行公示。(市发改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23.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横向联通、省市县纵向贯通。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惩戒等作用。(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24.推动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积极推进武威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等制度建设研究工作,制定武威市相应制度和实施方案。探索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市发改委、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

  25.加强诚信教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保障措施。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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