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出台23项措施 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来源 :信用酒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13 16:55 打印
近日,肃州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23条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一、融资支持措施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肃州区内各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确保2020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个人经营性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及相关营利性服务业等企业,在疫情期间有还贷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各金融机构应予办理展期或续贷,降低债务和违约风险。在一级响应期内,因扩大产能、技术改造需购置设备或需流动资金的,政府可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出具50-2000万元贷款额度推荐函。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肃州区内各金融机构要对疫情期间新增的贷款,原则上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并通过压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生产疫情所需药品、防护品、消杀类用品的企业,疫情期间在区内金融机构有贷款情形的,由企业申请,在一级响应期内,区财政按照4.15%的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3.压减融资担保费用。在一级响应期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及相关营利性服务业等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将享受1%优惠担保费率的“小农创新”担保金额上限由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且2020年担保额度不低于2019年同期。
4.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区内各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金融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信贷业务,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即来即审”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积极落实金融信贷扶持政策的银行,优先评优树模,配置政府存贷资源。
二、税收支持措施
5.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公告中的税收减免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6.落实延期缴税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法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生产经营支持措施
7.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区内中小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中小企业补缴相关费用。对从区外调运防疫物资的企业和向区内、区外调运蔬菜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8.降低厂房租赁成本。在一级响应期内,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厂房、场地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新投资建设制造产品的企业,在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一年50%的租金补贴。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户厂房、场地的,鼓励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9.加快中小企业清欠。区属各部门、乡镇和各国有企业要通过压减公用经费、向上争取资金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中小企业账款偿还力度,与中小企业帐款往来中,6月底前清偿率达到60%,12月底前清偿率达到100%。
10.支持企业扩能增效。支持涉及城市运行保障必须(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群众生活必须(超市卖场、食品生产供应等)的相关企业提能扩产,对扩大再生产、产业结构转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贴,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按0.5%的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1亿元部分,按照1%的比例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线上营销。大力鼓励新发展电商配送平台、上门服务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600万元的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优先消纳本地防疫产品。对本地企业在一级响应期内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要简化采购流程,优先用于辖区内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场所疫情防控,全力支持企业新上产能、释放产能。
13.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创造。在一级响应期内,对新引进和创造新经济模式,产值达1000-5000万元的奖励5%,产值达5001万元-1亿元的奖励7%,产值达1亿元-3亿元的奖励10%;对扩建、技改传统生产线,新上自动化控制和机器人生产设备的奖补10%。对研发使用无人零售、无人配送、线上培育、知识付费等线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奖补。
四、稳岗支持措施
14.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影响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比例不超过10%),且2019年未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比例不超过10%)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2020年6月底前新增就业人数10%以上的企业,按照省上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奖励。
15.缓缴社会保险费。认真落实《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不超过10%的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确因特殊困难的,也可按全省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6.提高就业补贴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且过去两年连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青年见习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列入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2020年省、市、区计划内进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月生活费补贴标准统一提升至1500元,助力企业招引人才。
17.扶持职业技术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影响期间在线开展职工岗前培训、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开发线上培训平台、购买培训课程、聘请培训师资的费用纳入职业技术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不高于人均500元(以2020年1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职工人数为准)。
18.加大创业担保扶持力度。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群众生活物资生产、供应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和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9.缓解保障企业用工。积极引导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挥平台作用,畅通用工供需对接,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通过市场、网络、现场等招聘对接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五、政务支持措施
20.推行“不见面”审批。全面建立推行智慧政务,能在网上审批的事项一律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健全“中介超市”,精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联审联批和容缺审批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督问责机制。
21.开辟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等条件下,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
22.开展暖企行动。区级领导和各乡镇、社区、部门领导要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23.强化项目资金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相关部门要高度关注政策动向,准确把握政策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在资金争取和项目争取方面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