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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29 10:24 打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月25日,国新办就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关键词 三项措施

  确保信用措施依法依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信用承诺广泛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等举措,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开始探索借助信用手段来治理行业监管难题,比如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如何防止信用措施运用泛化和扩大化?

  连维良指出:“一些地方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部门文件作出相关信用措施安排,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解决这类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即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都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即目录、清单、认定文书。一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要做到以目录为依据,《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三是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从会上获悉,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始对现有失信约束制度进行梳理。连维良透露,对于目前已有的信用措施将按照《指导意见》分三个层次有序加以规范。首先,对于符合信用建设方向,且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信用措施,要继续加以落实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其次,加快履行立法修法程序,使符合信用建设方向的信用措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最后,依法依规纠正和退出。根据《指导意见》全面建立信用措施台账并认真进行甄别,对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的信用措施要尽快予以规范;对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社会不认可的信用措施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规范。

  “通过上述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措施,要使其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地方出台的一些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连维良表示。

  数据安全上位核心位置

  筑牢信用信息安全底线

  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相伴而生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连维良指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方面,要重点落实好以下三方面措施。 

  首先是严格依法依规。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其次是严格落实责任。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公开等各环节要明确“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原则,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最后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也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

  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中如何做好信息保护?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当中,强调以下四点:一是人民银行要求征信中心把数据安全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二是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三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四是不断完善征信法规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信用修复明确三种方式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诚信已成为每个市场主体的“金字招牌”。对于失信主体而言,及时进行修复信用、挽回声誉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关键一环。

  “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指出,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陈洪宛指出:“此类行为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如果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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