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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四项措施”让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酒泉市政府研究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0-31 18:02 打印

今年以来,酒泉市聚焦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千方百计办好医保民生实事,努力让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一是集中采购让群众用药“价更低”。落地执行国家和省多批次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谈判药品采购工作,更好地保障患者需求,至目前,共采购药品8批次430个品种,累积节约采购资金5.56亿元。首次牵头组织14个市州开展消化类药品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5个品种药品价格平均下降25.56%,最高降幅达54.62%。规范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口腔种植体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破解“种牙贵”难题。从2023年4月开始,全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平均总费用降至6000元以下,告别万元时代。

二是完善体系让医保待遇“全提升”。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调整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取消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诊备案手续,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700元调减至500元,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由20%降为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80元提高至110元,全市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2022年的73.98%提高至2023年的77.26%。提升门诊慢特病保障能力。将门诊慢特病购药渠道拓宽至市域内一级及以上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并将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零售药店同步纳入职工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方便群众购药。全市共有8.74万参保人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38.87万人次享受门诊慢特病用药保障待遇,人均支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1677.17元。提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将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备案权限延伸至市域内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门诊慢性特殊病认定条件的“两病”人群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两病”用药门诊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10.6万城乡居民纳入“两病”保障范围,2.5万人次享受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提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待遇。将失能人员保障范围由原来的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三个等级扩大到2级及以上四个等级,首次把中度失能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将失能人员护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00元-1200元调整为600元-1500元,确保符合政策人员应纳尽纳、应享尽享。全市共为867名失能人员发放长期护理补助781.78万元,有效减轻了失能人员及家庭的护理费用压力。

三是市级统筹让重特大疾病救助“全覆盖”。实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普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受益人群由原来的10.75万特殊困难群体扩大到95万参保人员。目前,全市共有4461人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和居民享受救助待遇共计4111.8万元,人均获得救助8821.71元。抓实低收入人口全参保、全资助,加强监测复查,逐人逐户实地核查和动员参保。目前,全市10.75万名低收入人口已实现参保动态全覆盖、基本医疗有保障。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分类实行全额、定额资助和医疗救助,共放发医疗救助资金1.88亿元,困难人员住院人均救助1943.97元。经“三重”保障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3%,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体经济负担。

四是做细做实让业务办理“全网通”。加快建设“15分钟医保服务圈”,将18个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全市73个乡镇(街道)、12个高频事项下沉至415个村(社区),全市已建成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站80家,覆盖率91%,建成村(社区)医保服务400家,覆盖率76%。制定印发《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统一规范全市医保工作站(点)业务流程,常态化开展“好差评”评价,确保全市各站点在业务流程延长的前提下,办理时限不延长、办事材料不增加、服务质量不打折。优化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加快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改造,依托信息化平台,减轻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垫资压力。目前,已实现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透析等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省内直接结算,职工门诊费用报销全国无需备案直接结算。至目前,全市异地就医结算23.2万人次,医保支付22490.8万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到82%,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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