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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打击不诚信诉讼 构筑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来源 :河南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06 14:51 打印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郑州市两级法院在打击不诚信诉讼中取得良好成效。

  近年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十分注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坚决制裁失信行为,着力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一、打击不诚信诉讼取得良好成效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主线,重摸排、严打击,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工作举措,持续深入推进防范和打击不诚信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共做出司法罚款决定89起,处罚对象涵盖了原告、被告、再审案件被申请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银行等专业机构。

  二、不诚信诉讼的呈现特征

  通过对案件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案件类型广。从民事案由分布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案由均有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简单、伪造证据或虚构事实容易、恶意串通难以被发现,因此成为易发多发领域。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是涵盖诉讼程序各阶段。不诚信诉讼行为已经从单纯的立案阶段和一审程序,扩展到了二审上诉、申请再审、再审审理、实际执行、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中,几乎涵盖了全部诉讼程序。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为达到目的,利用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欠缺,采取貌似合法的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危害司法权威、贬损司法公信。三是多存在诉讼参与人之间串通的现象。随着国家各种政策的出台,有些人为规避行政管理,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不法目的,实现自身不法利益。我们发现很多虚假诉讼中,都存在多人串通的现象,有时是利益关联的同一方当事人串通,有时则是与对方当事人合谋,为获取有利诉讼结果共同蒙蔽、欺骗法院,增加了法官识别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难度。

  三、多措并举打击不诚信诉讼

  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郑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专项举措,建立了诉前、诉中、诉后三阶段、全方位防治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在立案诉服大厅设立禁止虚假诉讼告示,充分运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途径,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审查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采取立案实质审查,在立案、审查等环节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细化案件审理规则和依据,研究制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录的若干意见》,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与“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区别,公布覆盖全市的职业放贷人名录,从制度上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二是推行庭审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倡导当事人自我约束。庭审诚信诉讼宣誓制度与已有的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将法律的威慑和法庭的庄严具象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不诚信诉讼的事前预防作用。在法庭显著位置设警示标语、要求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承诺书,采取送法上门、庭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三是加强诉中证据甄别,严厉打击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传票中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以便于查清事实。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作了《建议当事人慎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滥用管辖权异议。

  四是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合力打击不诚信诉讼。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报、协查、复核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协作机制,对于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单”,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职业放贷人”信息互通,构建全市范围内公检法司联动查处网络,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合力。

  五是加强新闻宣传,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典型案例,增强震慑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郑州市两级法院在打击和防范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将继续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贯彻施行相关规定,保护和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严厉制裁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行为,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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